标签: 数据隐私对用户行为的潜在影响是什么 2024-12-19 次
2021年4月10日数据隐私对用户行为的潜在影响是什么,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数据隐私对用户行为的潜在影响是什么,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对其处以182.28亿元的高额罚款。这一处罚立马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而事实上阿里巴巴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其数据隐私对用户行为的潜在影响是什么他平台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二选一”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争议早已有之。
早在2017年,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作为京东网站的所有者,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2013年以来, 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请求法院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赔偿因其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而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针对该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和相关司法解释,驳回了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其后阿里巴巴集团、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在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本案应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0年11月24日至26日,据有关新闻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阿里“二选一bsports官网登录”垄断案组织不公开质证。但截至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在互联网平台竞争中常见的包括“二选一”行为在内的限制经营行为的定性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下面数据隐私对用户行为的潜在影响是什么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处罚书中的说理和论证过程。
首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双边用户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需求具有紧密关联。
其理由是数据隐私对用户行为的潜在影响是什么:
1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2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为不同类别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3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其次,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其理由是:
1
阿里巴巴的市场份额超过50%。
从2015-2019年,阿里巴巴集团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2015-2019年,阿里巴巴集团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61.83%。
2
相关市场高度集中,竞争者数量较少。
近5年来,阿里巴巴集团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其他竞争性平台对阿里巴巴集团的竞争约束有限。
3
阿里巴巴集团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
具体来说,阿里巴巴集团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
4
阿里巴巴集团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
阿里巴巴集团的市值从2015年的1.32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4.12万亿元。同时其还凭借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先发优势,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海量数据,对比其他竞争性平台优势明显。阿里巴巴集团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包括先进的算法、强大的算力和人工智能技术,这些都巩固和增强了其市场力量。
5
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阿里巴巴集团。
阿里巴巴集团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渠道,平台内经营者从阿里巴巴集团平台转换到其他平台的成本很高。
6
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
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还需要在品牌信用B体育登录app、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进入相关市场成本较高。同时,网络零售平台须在平台一边获得足够多的用户,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进入。
7
阿里巴巴集团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
阿里巴巴集团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进行了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了强大的物流服务支撑、支付保障和数据处理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其市场力量。
再次,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阿里巴巴集团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事实有:
1
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
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市场力量,阿里巴巴集团对核心商家提出禁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以及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要求,主要形式有:在《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协议中明确规定核心商家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专注于在阿里巴巴集团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或者将阿里巴巴集团平台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网络销售渠道、不考虑自行或由代理商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进行交易、改变现有网络零售渠道需经阿里巴巴集团同意、不得参加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
口头提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要求、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要求。在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者促销活动谈判过程中,对核心商家口头提出仅在阿里巴巴集团平台经营,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旗舰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将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旗舰店降为非旗舰店、控制其他竞争性平台专卖专营店数量、下架全部商品、不予发货、限制库存等。2015年以来,在每年“双11”欧洲杯“618”等促销活动期间,阿里巴巴集团均通过口头明确要求、发送核心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页面截屏等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包括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会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为商品打促销标签、不得在店铺内营造促销活动氛围等。
2
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
阿里巴巴集团一方面通过流量支持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检查和互联网技术手段监控等方式,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情况,并凭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不执行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搜索降权、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等。上述处罚措施大幅降低消费者对被处罚平台内经营者的关注度,对其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使得更多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不执行阿里巴巴集团提出的“二选一”要求。
最后,阿里巴巴集团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阿里巴巴集团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形成锁定效应,以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削弱了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1
其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
阿里巴巴集团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能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或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促销活动,直接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和相关市场竞争程度,不当提高了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2
其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一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二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利益。阿里巴巴集团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向平台内经营者提出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取消促销活动资源、搜索降权等惩罚措施,严重影响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导致交易缺乏稳定性和公平性,直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三是削弱了品牌内竞争程度。阿里巴巴集团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阿里巴巴集团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阿里巴巴集团平台的促销活动,限制了同一品牌商品的销售渠道和促销渠道,削弱了品牌内的竞争。
3
其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阿里巴巴集团的有关行为妨碍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4
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阿里巴巴集团有关行为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可选择的品牌及商品,限缩了消费者可接触的品牌和商品范围,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二是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阿里巴巴集团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阿里巴巴集团的交易条件,无法享受其他平台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三是从长远看会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带来潜在损害。阿里巴巴集团有关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平台经营模式创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不当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损害效果会传递到消费终端,不仅损害消费者现实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期待利益,减损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在处罚书中明确界定了相关市场,并对“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这一案件不仅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平台服务市场的发展方向具有指导和警示意义。事实上,在市场监管总局针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处罚书刚刚公布的昨天,作为互联网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的58同城网CEO就在网络实名发文,举报贝壳网也存在同样的“二选一”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书后,又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了行政指导书,对其提出了全面整改的指导意见,要求:
1
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
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
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平台内部生态治理,不断完善服务协议、平台运营、资源管理、流量分配等交易规则,客观中立设定搜索、排序等算法,公平公正使用数据资源。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作。建立消费者、平台用户、社会专家等对平台企业的外部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
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定期开展公司高管和工作人员合规培训,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建立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情况制度。
4
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法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建立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搜索降权、下架商品、暂停服务等惩罚性措施,应当及时予以公示。建立各方面反映集中的竞争问题定期分析研判制度。
5
积极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
依法加大平台内数据和支付、应用等资源端口开放力度,充分尊重用户选择权,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促进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带头强化行业自律,坚持包容共享原则,为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商家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促进平台经济和实体经济协同发展。
最后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于4月30日前报市场监管总局,并自收到本指导书之日起3年内,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查合规报告。